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 >党纪法规 >文件制度

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2015-04-27 09:10:53 浏览:{{ hits }} 来源:福贡县纪委 语音阅读正文
第四十三条  机关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纪委领导和县委报告,并在全机关进行通报。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,由常委会议和书记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,办公室具体组织。各室(局)、纪工委监察分局发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。
第四十四条  重大情况包括:对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、集体资产的购置、处置,干部的推荐使用及评先选优、案件查处、重大突发性事件等。
第四十五条  重大情况报告和通报必须在当日完成,需特别紧急处理和突发性事件必须随时随地请示报告。
第四十六条  各室(局)、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掌握及时、准确、全面地向办公室报送重大情况和有关信息材料,反馈常委会决策和领导批示、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;客观、真实、准确地反映在解决、落实重大情况中取得的成绩、经验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、意见和合理化建议,为领导决策服务。
第四十七条  凡不属于保守机密的重大情况的决议、决策、执行及结果、结论都要以不同方式向全机关通报,以避免暗箱操作,接受干部群众监督。



推荐阅读